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04 10:05:00
4月3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保险资金未上市企业重大股权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对保险资金未上市企业重大股权投资行为进行规范。
所谓重大股权投资是指,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统称“保险机构”)以出资人名义投资并持有未上市企业股权,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保险机构及其关联方对该企业构成控制或共同控制的直接股权投资行为。
根据金融监管总局此前披露,截至2024年末,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余额约33.26万亿元,资本市场和未上市企业股权是保险资金重要的投资方向,其中未上市企业股权投资占比大约9%。进行未上市企业股权投资,是保险资金发挥耐心资本、长期资本作用,投早、投小、投硬科技的重要方式。
通知指出,保险机构应当明确发展战略和市场定位,提升投资管理能力,根据国家政策、监管要求审慎开展重大股权投资,加强对股权投资的统筹管理,防止无序扩张。保险机构应当全部使用自有资金开展重大股权投资。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开展重大股权投资,可以投资保险类企业、非保险类金融企业,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养老、医疗、汽车服务、科技、大数据产业、现代农业等企业,符合监管规定的共享服务类企业,以及金融监管总局认可的其他企业。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重大股权投资的企业所属行业范围,依据《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执行。即,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以投资设立理财、公募基金、私募基金、不动产、基础设施等从事资产管理业务或与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的子公司。
保险机构开展重大股权投资,被投资企业应当股权结构简单、主营业务突出,且不存在《关于保险资金财务性股权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的情形。
通知还明确了八条保险机构开展重大股权投资不得存在的行为。
(一)未按照公司发展战略或者受控股股东操控开展重大股权投资;
(二)将被投资企业作为投资控股平台,违规投资与该企业主营业务无关的行业企业;
(三)实质上控制或共同控制被投资企业,但通过间接投资、分散投资等形式规避监管;
(四)向被投资企业提供借款或为该企业融资提供担保,金融监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通过被投资企业违规为保险机构关联方或关联方指定方提供融资,或者进行利益输送;
(六)被投资企业反向持有保险机构股权,或企业之间存在交叉持股;
(七)通过合同约定、协议安排等方式,与保险机构以外的投资人作为一致行动人共同开展重大股权投资,或者将股东权利委托保险机构以外的投资人行使;
(八)金融监管总局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通知还强调,保险机构通过不开展业务、不实际运营的特殊目的实体,按照有关规定投资设立的投资类平台公司,以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信托计划等方式投资企业股权,按照穿透原则对底层被投资企业构成重大股权投资的,或者与直接股权投资合并计算后构成重大股权投资的,应当遵守本通知相关规定。
业内专家表示,通知的下发,旨在推动保险资金重大股权投资更聚焦主责主业,更多投向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养老、医疗、汽车服务、科技、大数据产业、现代农业等六大产业,更好地推动保险资金服务社会民生、实体经济和国家战略。同时,通知明确多条投资禁令,有利于进一步防范资金运用风险。
【来源:上海证券报;编辑:肖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