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两男子试图“借卡生财” 法院判了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9-01 10:05:00    

案情回顾

2021年9月,付某办理了一张银行储蓄卡并绑定了自己的手机号。2024年12月,张某伟找到付某,称有个“赚快钱”的路子,让他把银行卡借出来用用。在张某伟的鼓动下,付某明知这种行为可能涉及违法犯罪,仍将自己的银行储蓄卡连同绑定的手机卡借给张某伟,并把手机银行登录密码、支付密码告诉了对方。随后,张某伟将这些卡交给了上线“阿财”(身份不明),用于接收和转移违法资金。付某和张某伟从中赚取“借卡费”。经调查,2025年1月14日,上游犯罪分子使用付某的这张银行卡进行转账操作,单向流入资金达37万元。其中,包含徐某被诈骗的50500元、马某被诈骗的40000元以及刘某被诈骗的28800元。

法院审理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付某在明知银行卡将用于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仍出借个人银行卡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被告人张某伟在明知银行卡将用于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仍鼓动被告人付某出借个人银行卡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二人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本案属共同犯罪,被告人付某、张某伟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付某、张某伟有期徒刑六个月和七个月的刑期,并处罚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法官提醒

银行卡、手机卡是个人重要的支付和通讯凭证,切勿因贪图小利而出借、出售给他人。这些卡片一旦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持卡人就可能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最后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来源:丰城法院

编辑:李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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