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新发布】《云南省重点高原湖泊入湖河道保护条例》9月1日起施行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8-25 17:42:00    

《云南省重点高原湖泊入湖河道保护条例》将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全国首个以湖泊入湖河道为立法对象的地方性法规,对云南乃至全国湖泊保护治理具有重要示范意义。8月25日,云南省政府新闻办在云南海埂会堂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省水利厅、省人大环资委、省司法厅等部门介绍相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河道立法补短板

入湖河道作为高原湖泊水生态系统的“主动脉”和“生命线”,既是湖水补充最直接的重要通道,也是污染物输入的主要途径。多年来,在各级各部门努力下,河湖治理已取得明显成效,但部分入湖河道仍存在生态功能受损、管理保护责任不清等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条例》将“三治一改善”、空间管控等关键制度延伸至河道层面,进一步明确管理责任主体,设定更具体、更精准的保护标准和管控措施,规范治理、修复与排污监管,构建从“湖”到“河”的全链条法治保障。最终,形成了重点高原湖泊保护治理“9+1”的法规体系,为依法治湖、科学治湖、系统治湖提供更加完备、精准、有力的法律支撑。

《条例》共5章37条,包括总则、管控和保护、治理和修复、法律责任和附则等5个部分内容。《条例》的颁布,标志着云南高原湖泊保护“9+1”法规体系正式构建,打通了高原湖泊保护“最后一公里”。

生态优先强治理

《条例》坚持生态优先,明确入湖河道保护治理应遵循“保护优先、从严管控、属地管理、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原则,核心是对入湖河道实施严格管控与分类保护,将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作为重点,系统构建健康的“入湖清水通道”,从源头和末端共同保障重点高原湖泊的生态安全。

创新管控措施。明确省、入湖河道所在地州(市)、县三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保护职责,从严划定覆盖全河段及相连水体的管控范围。明确入湖河道管控范围内建(构)筑物分类整治,影响防洪的依法拆除,其余按生态需求逐步退出或严格管控,仅允许必要修缮及合规公共设施建设。严禁超标排污、填堵河道、非法采砂采矿、倾倒废弃物(含农业垃圾)、规模养殖、污染性清洗、违规捕捞及投放外来物种等11类行为。

突出系统治理。《条例》系统构建了以污染治理、生态修复和系统管理为核心的入湖河道保护治理体系。规划统领,明确治理工作须服从国土空间等上位规划,实行“一河一策”治理方案,增强科学性和针对性。明确生态修复与保护措施,通过水系连通、生态补水等措施保障河道生态流量;建设人工湿地、植被缓冲带等修复岸线生态;保护水生生物多样性,防治外来物种入侵。强化机制创新与支撑,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鼓励横向补偿;培育生态产品经营开发主体;推动科技创新,为治理提供支撑。

制度创新成突破

《条例》作为全国首个专门规范湖泊入湖河道保护的地方性法规,《条例》在制度设计上具有六方面的创新性和特点。

管控范围更精准。针对全省高原湖泊入湖河道复杂性,摒弃“一刀切”划定标准,明确入湖河道实行名录管理制度。授权州(市)人民政府组织划定入湖河道管控范围。规定了划定管控范围的3项基本要求,确保划定的入湖河道管控范围符合湖泊保护实际需要,且不降低保护要求。

治理措施更系统。将“三治一改善”(治污水、治农业面源污染、治垃圾、改善水生态)的治湖思路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既体现了以高水平保护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决心,又体现了久久为功抓好保护治理,让“高原明珠”绽放更加璀璨光彩的意志。

管控措施更聚焦。要求对管控范围内影响水质和生态的建(构)筑物“逐步退出”,并禁止开展与保护无关的建设活动。要求严格落实取水许可、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加强取用水监测计量体系建设,严格管控新增用水,鼓励新增用水需求通过水权交易等市场机制解决。要求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对涉河建设项目和活动“严格管理”。

写入风险管控条文。坚持问题导向,加强对薄弱环节和易发问题的安全风险管理。明确规定将入湖河道沿岸垃圾填埋场、加油站、矿山、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等重点风险隐患纳入管控。从源头上防范化解对河道污染的风险,管控内容更广,超越传统河道管理范畴。

对生态补偿作出规定。不仅对财政纵向补偿与地区间横向补偿作出规定,还对培育市场主体、利用市场机制补偿作出规定。

构建全民共治格局。《条例》在制度保障方面赋权明责,畅通公众监督渠道,同时强化公众参与以促进长效治理。

开屏新闻记者 杨质高 实习生 热孜完古丽 摄影报道

一审 高伟

责任编辑 猫恩泊

责任校对 李鸿睿

主编 严云

终审 编委 李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