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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28日包头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5年5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包头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三十四号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的决定》已于2025年4月28日包头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经2025年5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6月6日
包头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坚持全面依法治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从市情和实际出发,依法推进、积极探索;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严格依法履职。”
二、将第五条修改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或者审议,并作出决议或者决定:
“(一)实施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中共包头市委建议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决议或者决定的重大事项;
“(三)市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四)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年度计划的调整方案;
“(五)市本级、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预算草案;
“(六)市人民政府通过举债融资的重大建设项目;
“(七)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八)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九)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十)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一)确定或者变更市树、市花等城市标志物;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认为需要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将第六条修改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市人大常委会可以提出审议意见,必要时可以作出决议或者决定:
“(一)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建设的重大措施;
“(二)本年度上一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
“(三)实施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中期评估情况;
“(四)本年度上一阶段预算执行情况;
“(五)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及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六)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编制、修改和实施情况;
“(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运营情况,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情况及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情况;
“(八)全市政府债务管理情况;
“(九)市城镇建设、重大改革举措、重大民生工程、市人民政府通过举债融资以外的重大建设项目等;
“(十)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教育、扶贫、救灾等政府性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基金以及住房公积金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
“(十一)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以及重大环境事件;
“(十二)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情况;
“(十三)涉及民族团结、宗教事务的重大事项;
“(十四)市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公正司法情况;
“(十五)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任命和批准任命的人员重大违法违纪处理情况;
“(十六)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审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七)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认为需要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将第七条修改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由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可以提出意见、建议:
“(一)出台事关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情况;
“(二)市本级重大国有资产处置和非国有资产收购;
“(三)行政区划调整和行政区域更名方案;
“(四)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
“(五)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
“(六)本市与国内外缔结友好城市关系;
“(七)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认为需要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五、将第八条修改为:“重大事项应当以议案或者报告的形式提出。重大事项议案或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必要性、可行性说明;
“(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四)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情况;
“(五)各方面对重大事项的意见、建议及协商情况;
“(六)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方案;
“(七)需要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六、删去第十六条。
七、对部分条文中的有关表述作以下修改:
(一)在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中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前增加“市监察委员会、”;删去第一款中的“的建议”、第三款;将第二款中的“讨论”修改为“审议”。
(二)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六条,将本条和第十四条中的“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修改为“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三)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七条,在本条中的“审议”前和第十二条中的“予以”后增加“审查或者”,本条的“撤销”前增加“纠正或者”。
(四)将第十九条改为第十八条,删去本条中的“可以”、“、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
本决定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