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5-20 19:42:00
加强与现有法律体系衔接,全面清理与民营经济促进法相抵触的法律规范等,消除法律冲突和执行障碍;加快配套机制的落地实施
作为中国首部专门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民营经济促进法,在4月30日经表决通过,自2025年5月20日起施行。
这部法律包括总则、公平竞争、投资融资促进、科技创新、规范经营、服务保障、权益保护、法律责任以及附则。
5月8日,在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有关情况时,司法部副部长王振江表示,这部法律围绕公平竞争投资融资促进、科技创新、规范经营、服务保障、权益保护等方面建立完善相关制度机制,持续优化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民营经济促进法创下很多个“第一次”:第一次将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写入法律;第一次明确民营经济的法律地位;第一次在法律中规定“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是国家长期坚持的重大方针政策”。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以及关涉民营经济发展的人士,都对这部法律的实施寄子厚望,扎实推动法律实施,还需要哪些助力?
为何此时出台?
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学研究院教授李曙光,曾主持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营经济发展局委托项目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研究。
李曙光对《财经》记者表示,在当前复杂多变的国内外经济形势下,此次民营经济促进法出台,积极回应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在发展中遇到的一些难题,有助于进一步稳定民营企业发展预期、提振发展信心。这对于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发挥民营经济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具有重要意义,这是“民营经济治理体系迈向法治化的关键进程”。
李曙光进一步解释,根据市场监管总局2025年4月发布的数据,截至3月底全国登记在册民营企业超过5700万户,占企业总量的92.3%。民营经济是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对中国经济的税收、GDP(国内生产总值)、科技创新、带动城镇劳动就业等作出了重要贡献,“从稳市场、稳企业、稳就业、稳预期各层面来说,民营经济都很重要”。但在过去的发展中,民营经济面临市场准入障碍、投资融资难、权益保护不足等问题,亟须制定专门法律予以完善。因此这次通过专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综合性立法,聚焦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曾接受全国工商联与中国法学交流基金会的委托,负责研究民营经济促进法课题。刘俊海对《财经》记者表示,此次民营经济促进法出台,是激发民营企业活力的法治“定心丸”,是民营经济发展的里程碑事件。民营经济促进法确立了地位平等、共同发展、公平竞争、互利合作、平等监管与平等保护等六项核心原则。此次民营经济促进法出台,有助于提振投资信心,激发民营企业活力,促进社会共同富裕,培育新质生产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近年来,民营经济促进法的立法进程备受关注。
2023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提出强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保障。“健全对各类所有制经济平等保护的法治环境,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稳定的预期。”2023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2024年10月司法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就《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随后,2024年12月、2025年2月2025年4月,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历经三次审议,并经表决通过。
刘俊海指出,他自2022年底接受委托研究民营经济促进法,至该法表决通过,只有两年多的时间,且在立法过程中立法机关坚持开门立法、民主立法、透明立法,立法速度之快和质量之高,这是当代商事立法史上此前所未有的。
聚焦市场准入、投融资困难等
民营经济发展涉及面广泛。
5月8日,王振江介绍,究竟哪些问题需要在当下的立法中解决、哪些措施需要写入法律、哪些需要在下步配套规定中明确,需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在起草制定过程中,始终坚持开门立法。经过反复研究讨论,最终聚焦到公平竟争、投资融资促进、科技创新、规范经营、服务保障、权益保护等内容上。这也是各方面普遍认为当前民营经济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
李曙光长期深耕于经济法、金融法、法律经济学、企业破产法等领域的研究此次研究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李曙光和他的团队梳理民营经济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研究民营经济法治保障的发展脉络,调研民营企业遇到的现实问题,并梳理各方的建议和意见,深入研充如何完善民营经济法治保障。
通过研究,李曙光认为,此前中国出台的民营经济相关的规范,散见于民法典、公司法、中小企业促进法、反垄断法等法律与其他政策文件中,内容缺乏系统性,有些过于原则性。此次通过系统化的专门立法,对一些法律规定进行细化,将此前的一些政策规范和实践中有效的经验上升为法律,为民营经济提供更加明确的法治保障。另外,此次出台的民营积极促进法还有一些创新性的制度设计,着力保护民营经济主体及其经营者的合法权利。此次立法有效回应民营经济发展中遇到的难题和发展的实际需求,且是各方面普遍达成共识的一些问题,聚焦的市场准入、公平竞争、投融资、权益保护、科技创新、数据开放等,“每一章背后都有故事、有背景、有案例”。
民营经济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民营经济促进法确立的基础性制度。该法在公平竞争一章明确提出,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
李曙光指出,这将破除实践中长期制约民营经济发展的“玻璃门”“弹簧门”“旋转门”等问题,消除一些领域和地方政府在市场准入方面对民营企业设置的隐形障碍。在公平竟争中,还明确名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在制定、实施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排污指标、公共数据开放、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职称评定、评优评先人力资源等方面的政策措施时,平等对待民营经济组织。“以前有关民营经济的法律中,不可能写这么细,这次具体到职称评定、评优评先等。比如职称评定,就是解决民营企业人才的社会认可问题并促进人才流动激发创新活力。”
“民营经济促进法专门规定'公平竟争’,可谓用心良苦。”刘俊海称。刘俊海表示,市场经济运行效率离不开稳定、透明、公平和可预期的法律秩序。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须优化民企公平竟争的法治生态环境,民营经济促进法在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方面大有可为。
针对民营企业投融资难的问题,李曙光指出民营经济促进法有一些创新性的制度设计,比如在金融监管方面实施差异化的监管。在投资融资促进一章,该法明确,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发挥货币政策工具和宏观信贷政策的激励约束作用,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对金融机构向小型微型民营经济组织提供金融服务实施差异化政策。还允许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应收账款仓单、股权、知识产权等权利质押贷款。对此,李曙光表示,此前一些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贷款施行一体化的监管政策,没有针对民营企业的特点,即小微企业量大面广在民营企业中占绝大多数。此前小微企业缺乏抵押物,融资方面存在诸多限制。通过实施差异化的监管政策,将着力解决小微企业的融资难题,降低小微企业的融资门槛。
另外,在科技创新和加强数据共享方面,李曙光认为均有一些亮点,助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比如,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家科技攻关项目,支持有能力的民营经济组织牵头承担国家重大技术攻关任务。支持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参与数字化、智能化共性技术研发和数据要素市场建设,依法合理使用数据,对开放的公共数据资源依法进行开发利用增强数据要素共享性、普惠性、安全性充分发挥数据赋能作用。
禁止异地趋利性执法,破解“远洋捕捞”
此前,异地趋利性执法现象引起关注,并被形象性地称为“远洋捕捞”。2024年和2025年,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多个部门,多次表示规范涉企执法司法,着力整治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司法。
刘俊海表示,民营经济促进法“权益保护”一章,聚焦民企维权的痛点、难点疑点等问题。为根治“远洋捕捞”等趋利生异地执法乱象,该法重申法治原则。为保护民企免于遭受违法的查封、扣押与冻结措施的财产损害,强调标本兼治,源头治理。为遏制地方政府在政商关系中侍强凌弱与“新官不理旧账”等失信行为,该法既从正面明确行为规范,也从反面设置了法律责任。
为规范异地执法行为,民营经济促进法明确指出,禁止为经济利益等目的滥用职权实施异地执法。建立健全异地执法协助制度。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程雷对《财经》记者表示,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司法背后,典型的问题之一是管转问题。管辖是刑事诉讼的基础,管转的主要功能是确保刑事诉讼高效、公正地进行。“管辖背后的核心要义,实际上是法定法官’原则”。这也就是说,按照法律规定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和审判法官坚持法定管辖为原则为主,移送管转和指定管辖为例外为辅。办理案件需要异地执法的,应当遵守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当前违规异地执法、异地趋利性执法背后,多是在地方违规干预下,出现违规的异地执法司法行为,更深层的原因在于“司法的地方化”,此前有关部门多次强调司法权是中央事权,深刻认识趋利性执法司法的危害。因此,严禁出于经济利益等目的滥用职权实施异地执法,并完善异地执法的程序和协助制度。
另外,为从源头防止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司法,4月27日,最高法院发布《关于坚持严格公正司法规范涉企案件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规范涉企案件审判执行工作。
目前,多地公安机关还正在开展《公安机关跨省涉企犯罪案件管辖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专题培训,学习跨省涉企犯罪案件管辖原则、指定管辖、移送管辖等关键内容的解读。
民营经济促进法还规定,违反法律规定实施征收、征用或者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反法律规定实施异地执法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李曙光认为,民营经济促进法“权益保护”和“服务保障”章节,针对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可能面临的不当行政护法和司法的于扰,专门设立多项权益保障与救济制度。该法强调依法行政和谦抑执法,明确禁止利用行政或刑事手段非法干预经济纠纷,建立执法监管和监管机制。比如该法明确规定,开展调查或音要求协助调查,应当避免或者尽量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影响。明确对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应按照与其他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同等原则实施,罚当其过,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相当。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情形的,依照规定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另外,对实践中拖欠民企账款的行为也予以回应,该法明确规定对支付民企账款情况,建立监管机制和法律救济渠道等。这给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对抗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政执法司法行为,"从法律上提供了救济渠道与工具”。
落地实施,还需哪些助力?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李曙光表示,这部专门性立法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法治保障,但法律出台后在实施中仍然面临一些挑战,当前及未来还须完善实施路径。一是加强对现有法律体系的协调衔接,对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清理、修订和完善,消除法律冲突和执行障碍。二是加快配套制度的落地实施,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需要尽快行动起来,出台实施细则,对该法聚焦的公平竞争、投融资促进、科技创新、权益保障与服务保障等,进行操作性细化。三是强化司法保障与案例引导,对于侵犯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典型案例形成法律震慑。
刘俊海表示,良法不能空转,出台民营经济促进法不是民营经济法治建设的终点,而是优化民营经济友好型法治生态环境的新起点。当前,要全面清理与民营经济促进法相抵触的法律规范体系全面构建民营经济友好型的规范体系抓紧构建民营经济友好型的企业理性自治体系、行业协会与商会自律体系、行政监管服务体系、仲裁与诉讼等多元化纠纷裁判体系、社会协同共治体系等。
5月8日,国新办举行发布会,介绍民营经济促进法有关情况,并回应如何让民营经济促进法落地见效等问题。
对于市场准入、优化服务保障等,都是民营企业及民营企业家关心的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郑备表示,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重点从破壁垒、拓空间、优服务三个方面强化举措。近期,发布了新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清单进一步缩短:开展市场准入壁垒清理整治行动;积极推动民营企业公平参与招标投标。在拓展发展空间方面,支持民营企业积极参与“两重”建设和“两新”工作,正在加快完善民营企业参与国家重大项目建设长效机制,已经在核电、铁路等领域推出一批重大项目,今年还将在交通运输、能源、水利、新型基础设施、城市基础设施等重点领域,推出总投资规模约 3万亿元的优质项目。
同时,将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在新兴产业、未来产业投资布局,牵头承担国家重大技术攻关任务,平等使用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产业共性技术平台,积极参与新技术新产品应用场景的创新与建设。另外,持续加强项目服务,持续加强要素保障,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数据要素市场建设等。
在回应金融机构将如何提供支持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丛林表示,在近年来民营企业表现亮眼的高新技术和新兴产业领域,将着力完善科技金融服务模式,促进投融资结合,创新增信方式,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在鼓励民间投资方面,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就融资对接建立了专门的工作机制,形成了重点民间投资项目清单,并向银行推送,指导银行自主对接融资服务。
配套机制正在或将陆续出台。郑备表示,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积极履行统筹协调职能,会同各部门、各地方扎实推动法律实施。目前,一批配套制度机制已经出台,如新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保障中小企业账款支付条例、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及其实施办法、涉企收费长效监管机制等。
还有一批正在加快推进,涉及投资融资促进、科技创新、服务保障、权益保护等方面。不少地方结合本地实际,也在积极完善相关配套。
责编 | 王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