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8-27 18:03:00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8月27日讯(全媒体记者 黄能 通讯员 曹霞)店铺布置氢气球为活动增添喜庆氛围,不料氢气球突然爆炸,将正在玩球的小孩炸伤,监护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到底谁该担责?8月27日,记者从湖南高院了解到一起相关案件。
某超市将举行周年庆活动,为增添喜庆氛围,遂与某广告公司达成口头协议,由某广告公司提供悬挂20个氢气球的服务,某超市支付服务费用。
某广告公司在气象部门办理好施放气球的审批手续后,在活动当天按约在超市门口悬挂氢气球。当天12岁的小霍路过该超市门口,发现一个摊放在地的氢气球,于是拍打了起来。不料玩了一会儿后,氢气球突然爆炸,致使小霍受伤。经医院诊断,小霍面部烧伤3%。
小霍父母认为,孩子因氢气球爆炸受伤,超市和广告公司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近日,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氢气具有易燃易爆性,属于高度危险物品。某广告公司作为施放氢气球的专业机构,应预见氢气球随意放置地面可能对过往行人造成危险的风险,但未对放置地面的氢气球设置专门的警示标志,未妥善固定氢气球,或安排专人值守,对此次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法院酌情认定由某广告公司承担50%的责任。
某超市作为活动的组织者,对庆典现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需确保第三方(某广告公司)的操作符合安全规范。某超市虽审核了广告公司升放气球的资质,但未监督氢气球的摆放位置,与广告公司也未明确安全协议,未安排现场巡查排除隐患,未对危险区域设置隔离措施,存在一定的管理疏漏,法院酌情认定由某超市承担25%的责任。
小霍已年满12周岁,事发时监护人未在现场。小霍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具有一定的行为能力和判断能力,明知或应当明知氢气球的危险性,却将放置在地的氢气球进行玩耍,从而导致氢气球发生爆炸、自身受伤,其本身也有一定过错,法院酌情认定由小霍及其监护人自行承担25%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广告公司、某超市按上述比例进行赔偿。目前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在常温下,氢气不易与氧气发生反应,但氢气球与其他物体摩擦产生静电、遇到明火、经太阳暴晒或压力过高时,很有可能突然爆炸。2006年7月,国家有关部门曾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施放气球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在人员密集地区施放的系留气球,除要加装快速放气装置外,还应以惰性气体取代氢气等易燃易爆气体作为气球的填充物,同时要严禁审批手持氢气球的施放活动。家长也要注意,为了自身和孩子的安全,切勿购买和把玩氢气球,一定要远离这种潜在危险。